刑案 | 全国首例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在京开庭
全国首例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在京开庭
-------审委会开庭审案开全国先例
来源:千龙网 转自:律事通
9月17日上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法庭,罕见地出现了七位法官共同开庭的情况,这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三家企业撞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被诉
2013年1月4日,华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1988470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制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
2013年1月11日和28日,健一网公司和易心堂公司分别向商标局提出第12029147号和第12108760号“华源”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均由中文“华源”构成,在字体上有所区别,同样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
根据商标局《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针对华源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华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请图标的使用证据,华源公司按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华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该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审判委员会将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三点,一是《通知》属于立法行为还是对法律应用的解释;二是商标局是否有权作出《通知》;三是“视为同一天”的规定与《商标法》是否抵触。同时,原被告双方对“同一天”的法律界定也存在分歧。在庭审过程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讯问,直接了解各方意见。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将择日宣判。
首例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直接公开开庭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司法改革的有益尝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变以往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而是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使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分析,避免合议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同时,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同时,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审判委员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使用问题作出决定。
今天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
据了解,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二是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主要审理的是第一类案件,在审理极少数法律规定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可参照合议庭开庭审理程序进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仍由合议庭审理裁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受到严格压缩,对于极少数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合议庭在依程序报告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